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第七批集中采购药品中标价格、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闽价医[2010] 18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40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电[2010]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9]396号)精神,现公布福建省第七批集中采购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不超过附件表内所列价格执行。列入实行药品零差率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中标价格执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本通知生效前采购的附件表内的药品,各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高于中标价格的,必须降到中标价格以下;低于中标价格的,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按实际进价及现行规定的差率作价,不得上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并适时开展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以及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按零差率销售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四、本通知公布的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文件直接发至各市、县(区)物价局,并同时在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www.fjjg.gov.cn)和福建省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上公布,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的管理相对人,及时登录各网站查询并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第七批集中采购药品(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和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五月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医药行业协会、省药品联合招标办、省级医疗机构、省级医药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0年5月6日印发

  附件一: 文件原文闽价医[2010]186号.pdf 
  附件二: 福建省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中零价格汇总   

创建时间:2022-02-23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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